
买方:可打破信息不对称
针对去年的“退房潮”现状,日前,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在提出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(以下简称《消法》)修改趋势时,建议在购房中建立消费者冷静期制度,即后悔权制度,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。在记者调查时,建立“后悔权”制度遭遇各方不同看法,有赞有弹。而多数的业内人士纷纷提出,这种制度破坏了公平的交易原则,没有丝毫的现实意义,更不具备实际的操作性。而一些人甚至担心,“此举有可能引发楼市的虚假之风。”
观点1:
打破信息不对称
在记者此次调查中,对于在购房中可以利用“后悔权”制度,能为自己“带来更大的选择和思考空间”,对消费者而言,可谓一个迟来的好消息。他们认为,这种制度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,“因此十分赞同,也期待这样的条款能在现实中落实下来。”
作为深圳的投资客,黄先生直言告诉记者说,消费者应该拥有此权利的原因在于,买卖双方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。有很多信息,卖家掌握但买家不掌握。设立后悔权的实质,正是为了打破这种信息不对称,因为只有比较全面地了解商品的品质,消费者才能决定是否退货。后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、选择权的一种延伸,它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利,也无损商家的合理权利。
市民陈海岭说,他前段时间购房才发现,所购住房的楼梯走道宽度比购房示意图标的少了几厘米,最终通过法律途径才获得相应赔偿。他表示,如果消费者有了后悔权,开发商就不敢这么随意更改设计,消费者才能拥有更彻底的知情权、选择权。
他还认为,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、专业知识、财力、实力严重不对称,消费者明显属于弱势一方,“后悔权”制度目的是通过立法的倾斜,辅助弱者达到双方实际权利义务的均衡。这对消费者显然是个利好,对商家却是个考验。
同时,深圳一些地产人士表示,“后悔权”的设置必然大大减少消费者购物的后顾之忧,从而促进商业繁荣。但任何事物都存在“两面性”。他们担心,赋予购房者购房“后悔权”后卖方权益如何保障?购房者会不会故意刁难卖方,恶意行使“后悔权”?“后悔权”是否会沦为炒房客、投资客的渔利工具?开发商竞争对手会不会恶意批量购房后集体“后悔”?“后悔权”会不会被滥用?会不会扰乱楼市?会不会对开发商造成毁灭性打击?会不会颠覆现有的房地产销售制度?
观点2:
加剧买卖复杂性
深圳世华地产市场研究中心总监肖小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,“现在谈到的‘后悔权’不规范,‘后悔权’与《合同法》中的相关规定相抵触,因为合同法中既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毁约方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”
她认为,“后悔权”的使用,有可能会引起交易中的公平原则。“以目前的认购期7天左右的时间,已经能够解决后悔问题,如果有必要,可以考虑延长认购期到14天,如果将后悔权延续到合同签订后,会面临与《合同法》撤销权冲突的法律问题。”
而记者在调查时发现,不少网络上至今仍讨论热烈,不少网民也指出,后悔权制度违反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基本精神。他们甚至提出疑问,“‘后悔权’到底是个啥子权?”
同时,开发商在接受采访时多数对此持反对态度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开发商说,开发商和买家在交易中是平等的,如果买家随意使用“后悔权”,就会大大加剧了买卖的复杂性。“赋予公民买房‘后悔权’,并不等于可无条件退房,条件就是细则做出的规定。赋予公民买房‘后悔权’,不等于允许或鼓励肆意、漫无时间约定的无理由退房,而是同时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。”
刘俊海对于开发商集体反对感到意外,他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,开发商应该有更多的自信来面对“后悔权”,他觉得主动接纳“后悔权”能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,对于恶意退房和个人信用系统的不完善,可以通过另外的渠道追究恶意行为组织者的民事责任,是可行的。
业界:不具实际操作性